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康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某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康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秋季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康某某伙同康某成(另案处理)等人窜至民权县X路南侧袁老家村南地,盗窃袁1xx家的杨树一棵、袁2xx家的杨树二棵,共计价值800余元;隔几日后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康某某伙同康某成等人窜到民权县X路南侧袁老家村南地,盗窃袁3xx家的杨树二棵,价值4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伙康某成的供述、被害人袁1xx、袁2xx、袁3xx的陈述、证人白x的证言、刑事判决书二份、释放证明书、民权县X乡派出所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康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康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24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佟立民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