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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省电力公司漯河支公司、漯河环城电力安装公司侵权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常伟,河南开达(略)事务所(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电力公司漯河供电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X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马高峰,河南汇星(略)事务所(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漯河市环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孟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柴某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高峰,河南汇星(略)事务所(略)。

张某某与河南省电力公司漯河供电公司(简称漯河供电公司)、漯河市环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简称环城电力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漯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八月十六日作出(2010)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常伟、被申请人漯河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某某、环城电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及二被的共同代理人马高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0)漯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09)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张书臣

审判员刘光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审判员尚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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