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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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抢劫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辩护人闫某某,河南广民(略)事务所(略)。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于2011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东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闫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4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开机动三轮车途径民权县X乡X村民袁1xx家的白菜地时,盗窃了袁1xx家的白菜,被袁1xx发现后,袁1xx遂开摩托车追撵。被告人张某某因害怕被袁1xx抓住,便用开的机动三轮车撞袁1xx,致袁1xx倒地后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家赔偿袁1xx经济损失3000元。经商丘市第二人民医院鉴定,被告人张某某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提交了相应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偶犯,其抢劫犯罪系其盗窃十来棵白菜,被人发现后抗拒抓捕,致被害人轻微伤转化而来,主观恶性不大且其亲属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其又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请求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并向法庭出示了陈庄村委会的证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4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开机动三轮车途径民权县X乡X村民袁xx家的白菜地时,盗窃了袁1xx家的白菜,被袁1xx发现后,袁1xx遂开摩托车追撵。被告人张某某因害怕被袁1xx抓住,便用开的机动三轮车撞袁1xx,致袁1xx倒地后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家赔偿袁1xx经济损失3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经商丘市第二人民医院鉴定,被告人张某某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明2010年10月4日下午18时许,其开机动三轮车途径民权县X乡X村民袁1xx家的白菜地时,盗窃了袁1xx家十来棵白菜,被袁1xx发现后,袁1xx遂开摩托车追撵。其因害怕被袁1xx抓住,便用开的机动三轮车撞袁1xx,致袁1xx倒地后受伤。后被当场抓获的事实经过。

2、被害人袁1xx的陈述,2010年10月4日下午18时许,其到白菜地看白菜发现有人正偷其白菜,其就喊你偷俺白菜干啥,那人便用开的机动三轮车撞其,致其倒地后受伤。后那人被当场抓获的事实经过。

3、证人袁2xx、郭xx、袁3xx的证言,证明2010年10月4日下午六点多钟有人偷袁1xx的白菜并用三轮车将袁1xx撞伤,偷白菜的人被他们当场抓住并打110报警的情况。

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袁1xx之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5、协议书、收到条,证明被告人的家属已与被害人袁1xx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袁1xx放弃追究张某某的一切法律责任。

6、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张某某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7、户籍证明,证明了被告人张某某的出生地址及年龄。

8、辩护人提供证据,民权县X乡X村委会陈xx证明被告人张某某常年有病,子女较多,家庭十分困难。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能够相互认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盗窃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悔罪,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告人又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故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处以缓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x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徐怀钦

审判员佟立民

审判员王利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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