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樊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春生,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方丽,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杜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市民,住(略)。
上诉人樊某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蔡县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樊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春生,被上诉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方丽,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蔡县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蔡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侯治安
审判员牛朝干
审判员张怀珍
二0一0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高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