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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樊某某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樊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春生,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方丽,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杜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市民,住(略)。

上诉人樊某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蔡县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樊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春生,被上诉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方丽,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蔡县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蔡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侯治安

审判员牛朝干

审判员张怀珍

二0一0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高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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