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男,1950年出生。
原告黄某乙,女,1957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廖翔华,福建之秀(略)事务所(略)。
被告宁德市X乡规划局福建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住所地:宁德市东侨开发区工业科技大楼X楼。
法定代表人雷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圣干,福建宁仁(略)事务所(略)。
第三人宁德市东方伟业商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区X路X号金龙农贸F栋X层。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吴某某、黄某乙诉宁德市X乡规划局福建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批复,本院于2010年7月22日受理后,于2010年7月2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黄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许可宁
审判员叶丽丹
审判员林某霖
二0一0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