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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在民权县X路环保局北其前妻王xx的住处,由其前妻王xx(另案处理)帮忙,假冒中国驰名商标“张裕”及“长城”生产葡萄酒。2010年9月27日,民权县工商局在王xx家查获假冒“张裕”牌葡萄酒372件,经民权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x余元。同时,民权县工商局在王xx家查获假冒“张裕”牌葡萄酒商标标识400套及“长城”葡萄酒包装箱、酒标、生产假冒葡萄酒的工具等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xx、周xx、朱x、胡xx的证言、民权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场笔录、财物清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证据提取单、证明、民权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移送书、鉴定结论书、民权县公安局销毁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经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x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6日起至2011年2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徐怀钦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佟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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