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毕某甲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汝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毕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牛团伟,河南科序(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常玉玺,河南成胜(略)事务所(略)。

原审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原告王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陈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审原告王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樊建政,河南神鹰(略)事务所(略)。

原审被告江某某,男,成年,住(略)。

上诉人毕某甲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汝州市人民法院(2010)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8年9月8日下午,毕某甲雇佣王某乙、毕某戊、杨某某等人前往陵头乡干活,先是往汽车上装烟叶,车装好以后,毕某甲又叫王某乙上到装满烟叶的车上撑电缆线,王某乙从车上摔下来,致左大腿部受伤。当晚,王某乙被送往汝州市骨伤科医院治疗。王某乙在汝州市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20天。住院治疗、医药费等x.80元,由毕某甲支付。出院后至2010年正月初六,毕某甲另支付给王某乙4000元。2010年3月8日,王某乙经平顶山金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乙的伤残程度构成六级伤残。

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鲁占国(卢某某)、崔某某、江某某的起诉。

原审法院认为:王某乙受毕某甲的雇佣,并受毕某甲的指派,到装满烟叶的汽车上撑高光缆,摔下车受伤。毕某甲做为雇主,应对雇工王某乙的损伤负赔偿责任。毕某甲己经支付了王某乙的住院医药治疗费,还应当支付王某乙的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王某乙是临汝镇复生煤矿的临时工,不是固定工,诉讼期间未向本院递交受伤前三年的平均工资收入的证据,因此,误工费应按农村居民人均年收入标准计算。王某乙应计算的费用如下:误工费x元(545×20)、护理费400元(20×20)、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20×10)、伤残赔偿金x.5元(4806.95×20×50%);被抚养人生活费:王某丁2823.73(3388.47×1/6)、王某丙x元(3388.47×17×l/2)、王某乙伤残鉴定费用710元。上述费用共计x.23元。赔付时,应减去毕某甲已支付的4000元。原告递交的乘车票据,与治疗伤病的时间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原告的伤情,结合本案的情况,对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未递交医疗机构关于王某乙营养费的书面意见,故对其营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撤回对鲁占国(卢某某)、崔某某、江某某的起诉,卢某某、崔某某同意原告的撤诉。原告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被告毕某甲的委托代理人称,拉烟叶的货主是江某某、车主是鲁占国。但未向本院递交相关证据。因此,毕某甲可在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后,持相关证据另行诉讼。

原审法院判决,一、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毕某甲付给王某乙赔偿款x.23元。付款时,扣减己付的4000元。二、驳回原、被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的诉讼费2050元,由被告毕某甲负担。

毕某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王某乙受伤完全是一个交通事故,上车撑电线的行为不是雇佣范围内的工作,王某乙受伤后我先垫付救治资金一万多元,是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的义救行为,请求二审法院驳回王某乙的诉讼请求,判令王某乙返还我垫付的治疗费用。

王某乙答辩称:我受毕某甲雇佣,并在雇佣活动中受伤,毕某甲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王某乙受毕某甲雇佣并受毕某甲的指派装烟叶,车装好后又到车上撑高光缆以便车辆通行,在撑光缆时摔下车受伤。做为雇主毕某甲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王某乙住院期间的费用已由毕某甲支付完毕,王某乙出院后毕某甲又支付其4000元,但作为雇主,还应当支付王某乙的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此案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毕某甲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2050元,由毕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胡全智

审判员尚少辉

代理审判员石天旭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苗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