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淑)芹,女。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
原审被告常运(玉)香,女。
原审被告王某乙,男。
上诉人付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甲、王某芹、原审被告常运香、王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09)汤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上诉人王某甲和王某(淑)芹及其委托代理人杜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常运(玉)香、王某乙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09)汤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郭鲁训
审判员张国伟
审判员武丽霞
二0一0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梁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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