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付某某与王某甲、王某芹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淑)芹,女。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

原审被告常运(玉)香,女。

原审被告王某乙,男。

上诉人付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甲、王某芹、原审被告常运香、王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09)汤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上诉人王某甲和王某(淑)芹及其委托代理人杜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常运(玉)香、王某乙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09)汤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郭鲁训

审判员张国伟

审判员武丽霞

二0一0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梁雁

安法网X号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