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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不服林州市林州市国土资源局非法占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宝军,林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林州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路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全权)李某某,林州市国土局法规监察科科员。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林州市国土局土地监察大队科员。

原告张某某不服林州市林州市国土资源局非法占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09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09年8月1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陈宝军,被告林州市国土资源局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林州市国土局经过立案、调查、行政权利告知、听证等程序,于2009年7月27日对原告作出林国土资监罚(2009)X号处罚决定,认定原告张某某在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如下,于2004年占用本村土地179.2平方米建住宅,现已建成两层主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的规定,根据第七十七条对张某某作出: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自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被告于2009年8月27日本院提供了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立案呈批表。证明经过立案程序;2、张某某询问笔录。证明2004年占用村土地建房东西长12.8米,南北长14米,已建成二层主体未封顶。2000年交村委会1.5万元建房款,没有合法建房用地手续,现无居处,在外赁房,占用的是耕地的情况;3、现场勘查笔录。证明张某某占耕地的建房情况;4、责令停建通知书及回执。证明依法程序责令张某某停建听候处理情况。5、听证告知书及回执。证明告知原告听证的权利;6、行政处罚告知书。证明2009年7月15日告知原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7、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回执。证明市国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09年7月27日送达原告的事实;8现场照片。证明占地建房至两层未封顶的情况。

原告张某某诉称,家有五口人,上有90岁的老母亲,下有两个子女。在外租房10几年不能与母亲同住照顾,妻子长年有病,丧失劳动能力,儿子有精神病长年住院,生活不能自理。2000年8月2日村委会预收批宅基地款1.5万元,指定到村X路X村X街X路某边第一排建房东西两座,一座民房,一座停车场,占地面积东西长26.5米,南北长21米,合计占地面积556.5平方米。2000年8月2日村委会与其签定协议书,规定建房证,手续费、土地协调工作一切费用由下陶村村委会负责解决,交款后村委会迟迟未批。到2005年12月11日,经村支书田来奇、村主任张林宏协调,交给土地承包户魏徐保7000元达成协议转让给其土地。同年11月20日村委会与其签定土地转合同书,田来奇、张林宏在在合同书上签字加盖了村委会章,按照村委会指定的地方动工建房。2006年3月22日,林州市建委以未办理规化建设手续擅自动工为由,下达了(2006)林建停字x号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将情况向工作人员作了说明,罚款3000元后,同意让继续施工并占用该土地。告知相关手续由村委会集体办理,其将情况告诉村委,村干部让以建停车场为由继续占地,并在村镇建设项目选址审批表上盖了公章。2006年8月20日建成停车场。谁知2009年7月8日,被告又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原告履行了协议规定的义务,在长达9年的时间从未有人提过。望查明事实,体察民情,关爱民生,依法撤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供的证据有:1协议书。证明2000年8月2日张某某与姚村X村委会签定协议,预收张某某宅基款1.5万元,在环城路X村X街照齐,路某边建房东西两座,占地面积合计556.5平方米。建房证,手续费、土地协调工作一切费用由村委会负责解决的情况;2、收款凭证二张。证明张某某于2000年8月20日的交村委落户费、批宅基地款和村镇建设集资款1.5万元的情况;3、土地协调协议书。证明2005年11月11日,张某某与魏徐保签定菜棚地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魏徐保得款7000元,菜棚地归张某某使用的情况;4、土地流转合同书。证明2005年11月20日下陶村委会与张某某签定协议,同意魏徐保路某菜棚地1.8亩转交张某某占用,每亩每年交收80元的情况;5、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证明2006年3月22日林州市规划建设委员会对张某某未办理规划建设手续擅自动工基础圈梁已完毕,责令停止一切施工,并于3月22日到建委村镇建设中心接受处理的情况;6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款票据。证明2006年3月22日张某某交建委村镇建设中心罚收3000元的情况;7、林州市规划建设委员会村镇建设项目选址审批表。证明张某某建设停车厂,用地540平米,位置东环路某东,村委意见栏由村委于2006年6月10日加章公章的情况;8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证明2009年7月8日市国土局对张某某下达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听候处理的情况;9、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即被告第X号证据;10、行政处罚告知书。即被告第X号证据;11、请示。证明下陶村村委会于2009年7月15日就张某某家庭情况和建房经过进行了陈述,经村干部协调先后交款7000元和3000元建成一座民房和一座停车场。申请上级就不合法建房能否延期拆除或另作妥善安排的情况;12、申请书。证明张某某2009年7月15日书面申请上级妥善处理的情况;13、林州市国土局决定书。即被告第X号证据;14、申请书。证明2009年8月18日,张某某申请办理建房手续的情况;15、情况说明。证明张某某家庭情况、建房经过作出说明,请求上级体恤民情、关爱民生给予照顾解决的情况。

被告林州市国土局辩称,张某某在未办理合法用地的情况下,于2004年占用姚村X村土地建住宅,占地面积179.2平方米。建停车场调查中未发现。该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77条的规定,对张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运用法律及处罚主体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被告提供的1—X号证据,符合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及真实性,可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原告提供的1—10、X号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客观性,可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提供的11、12、14、X号证据,与本案关联性不大,不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经审理查明,2000年8月2日,原告与本村X村镇X村委会签定了占用本村土地556.15平米建房屋的协议。同年8月20日,交村委会落户费、批宅基地款和村镇建设集资款1.5万元。2005年11月又与村委会签定土地流转合同,收款7000元与其他村民调剂用地土地。后在未办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动工建房。2006年3月,林州市建委以未办理规划建设手续擅自动工,基础圈梁以完毕为由,责令停止一切施工。并根据《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条例》对张某某罚款3000元。2006年4月10日,张某某经村委盖章同意以建停车厂为名向林州市X村镇建设项目送址审批。后张某某继续建房至二层未封顶。2009年7月8日被告林州市国土局对张某某下达了停止违法建房,听候处理的通知书。2009年7月15日,对张某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陈述和权利申辩告知书。同年7月27日对张某某作出林国土资监罚(2009)X号行政处罚决定。原告张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的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及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因此,被告林州市国土局具有对非法占地建房进行处罚的法定职权。市国土局经过法定程序,对原告张某某作出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原告张某某建房虽经村委同意,但未依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的规定,经乡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故属于非法占地建房,所辩解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林州市国土资源局2009年7月27日作出的林国土资监罚(2009)X号关于对姚村X村张某某的处罚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志发

审判员赵银昌

审判员冯有栓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侯佩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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