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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甲、陈某某诉被告白某某、李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白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李某乙,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玉森,洛阳市涧西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陈某某诉被告白某某、李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被告白某某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被告白某某、李某乙住所地在本市涧西区,另外争议的三处房产中,只有一处位于本市老城区,且不属于主要房产。因此,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涧西区人民法院。故要求本院将本案移送涧西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于继承纠纷,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继承人李某瑞死亡时住所地在本市涧西区,遗产主要为房产,一处位于本市老城区X街,面积66.65平方米,一处位于本市涧西区X路,面积约31.49平方米。位于本市西工区王城大道的房产登记在刘秀娥(被继承人李某瑞之母)名下,被告白某某认为该房产系被继承人李某瑞的遗产的主张,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因此,本案被继承人的主要遗产所在地在本市老城区。综上,本院和涧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原告李某甲、陈某某可以向本院起诉。因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白某某要求本院将本案移送涧西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白某某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吕雅君

审判员宁小建

审判员贾伟

二00九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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