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支行与被告福建省闽清腾龙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龙公司)、福建省闽清环宇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公司)、福建省闽清金鹿陶瓷有限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闽清县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支行,住所地闽清县×××。

负责人王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该银行员工。

被告福建省闽清腾龙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闽清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被告福建省闽清环宇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闽清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鲁,福建学金(略)事务所(略)。

被告福建省闽清金鹿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闽清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支行与被告福建省闽清腾龙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龙公司)、福建省闽清环宇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公司)、福建省闽清金鹿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鹿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林某某、被告环宇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某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腾龙公司、金鹿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11月17日,原告与被告腾龙公司签订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x元,用于购买原辅材料、资金周转等,年利率7.254,借款期限自2005年11月17日至2006年11月15日止。被告环宇公司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被告金鹿公司以其所有的座落于闽清县X镇池埔工业区的房地产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双方到闽清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并领取了房屋他项权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足额发放贷款,然而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三被告拒不履行相应义务。为此,诉请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腾龙公司归还借款本金x元、利罚息x.95元(暂计算至2010年11月20日,之后的利罚息计算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2、被告环宇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原告有权对被告金鹿公司抵押物拍卖、变卖或折价的价款优先受偿;4、三被告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环宇公司辩称,本笔贷款至今已有五年多时间,在借款人腾龙公司正常生产期间,原告没有及时收贷,应当承担一定责任,作为担保人应当免除担保责任。且贷款已有另一担保人被告金鹿公司的财产抵押,金鹿公司实际上与腾龙公司是同一体的,应当以抵押财产变现予以偿还借款本息。

被告腾龙公司、金鹿公司未作书面答辩。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营业执照、代码证各四份,以此证明,三被告的主体资格,被告腾龙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情况;2、《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以此证明,被告腾龙公司向原告借款x元,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3、借款凭证一份,以此证明,原告依约履行向被告腾龙公司发放x元贷款;4、《保证合同》、股东会决议各一份,以此证明,被告环宇公司对被告腾龙公司的x元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经其股东会同意;5、《最高额抵押合同》、房地产抵押具结书各一份,以此证明,被告金鹿公司以其所有的房地产为被告腾龙公司x元贷款本息提供抵押担保;6、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各一份,以此证明,被告金鹿公司对其设定抵押的厂房拥有所有权,土地拥有使用权;7、房屋他项权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各一份,以此证明,被告金鹿公司将其所有的房地产抵押,并经国家有权机关合法登记,原告是该房产和土地的抵押权人;8、催收通知书一份,以此证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

被告环宇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对象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因被告环宇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对象均无异议。被告腾龙公司、金鹿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材料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经庭审认证,对本案主要事实作以下认定:

2005年11月17日,原告与被告腾龙公司签订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x元,用于购买原辅材料、资金周转等,年利率7.254,借款期限自2005年11月17日至2006年11月15日止。被告环宇公司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被告金鹿公司以其所有的座落于闽清县X镇池埔工业区的房地产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足额发放贷款,然而贷款到期后,三被告拒不履行相应义务,从而引起纠纷。原告于2006年12月27日、2007年12月21日、2008年7月2日、2009年5月21日、2010年2月21日向被告腾龙公司催收逾期贷款,2007年3月23日、2008年7月3日、2009年6月5日、2010年4月5日要求被告环宇公司履行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与上述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原告依合同约定向被告腾龙公司发放了贷款x元,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腾龙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未按合同约定全部归还借款本息,违反了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x元及约定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金鹿公司以其所有的座落于闽清县X镇池埔工业区的房地产提供抵押担保,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对借款本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规定,原告对被告金鹿公司所抵押的房地产有优先受偿权。被告环宇公司为被告腾龙公司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意思表示真实,且未超过保证责任期间,应负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腾龙公司、金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建省闽清腾龙陶瓷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支行借款本金x元,截止2010年11月20日的利息x.95元及之后约定利息;

二、原告有权对被告福建省闽清金鹿陶瓷有限公司所抵押的房地产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x元及约定利息;

三、被告福建省闽清环宇陶瓷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x元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由被告福建省闽清腾龙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O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起生效”、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三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五条,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