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1月11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09年9月2日,被告人赵某伙同李成铎(另案处理)预谋后,假冒河南电台新农村频道工作人员,私制河南电视台新农村频道的公章和工作证、采访证,以能从河南省政府争取到养猪项目扶持资金为名,取得登封市X乡X村闫××信任后,骗取闫××现金x元(赃款已退)。
2、2009年9月5日,被告人赵某伙同李成铎预谋后,假冒河南电视台新农村频道工作人员,私制河南电视台新农村频道的公章和工作证、采访证,以能从河南省政府争取到养猪项目扶持资金为名,取得登封市X乡X村史××信任后,骗取史××现金x元(赃款已退)。
3、2009年9月某日,被告人赵某伙同李成铎预谋后,假冒河南电视台新农村频道工作人员,私制河南电视台新农村频道的公章和工作证、采访证,以能从河南省政府争取到养猪项目扶持资金为名,取得登封市X乡X村高××信任后,骗取高××现金x元(赃款已退)。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闫××、史××、高××的陈述;证人高××的证言;河南电视台新农村频道出具的证明;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达成的协议及收据;公安机关出具的物证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
被害人闫××、史××、高××书写的收到条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犯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对被告人赵某应在此幅度内量刑。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涉案赃款已主动退还被害人,又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16日起至2012年4月10日止。已扣除原被羁押的5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代理审判员邵博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