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女,1978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志勋,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乔XX,男,1975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红艳,河南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李XX诉被告乔XX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志勋、被告乔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红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诉称,原告李XX与被告乔x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13日登记结婚。2003年4月30日举行了结婚典礼。X年X月X日生育男孩乔1XX。因双方婚前未能充分了解,婚后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对原告及孩子关心不足,原告的父母经常帮助原告抚养孩子。双方从不共同交流,2009年3月双方分居至今。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人民法院: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乔1XX归原告带领抚养,被告每月承担孩子抚养费750元;3、双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乔XX辩称,不同意与原告李XX离婚。原告所述不属实。双方是在充分了解的情况下才结婚的。双方生长的环境不同,在处理问题上也会存在不同。但只要双方多沟通、交流,法感情会更加深厚。原告因性格原因平时话较少,缺乏与原告的交流;今后多关心原告和孩子。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在庭审中,双方提交了双方的结婚证,证明双方系合法夫妻。原告还提交了其它证据,证明原告的父母愿意帮助原告抚养孩子及双方的收入情况等。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XX与被告乔x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13日登记结婚。2003年4月30日举行了结婚典礼。X年X月X日生育男孩乔1XX。近年来,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性格差异和生活琐事等方面的原因,导致双方产生矛盾。加之被告性格原因对原告关心较少由缺乏沟通,导致双方矛盾加深。最终引发本案。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应当以夫妻间的感情存在为基础。本案中,原告李XX与被告乔XX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登记结婚,双方夫妻关系基础较好。近年来因家务琐事、双方性格差异等发生矛盾,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共同协商的原则处理,以提高生活质量;并通过交流与沟通以化解矛盾、消除隔阂。且被告明确表示今后更加关心原告和孩子,以提高生活质量;且原告李XX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双方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乔XX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只要今后双方互相关心、认真交流,双方和好有望。为了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相对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XX要求与被告乔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李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胡晓光
人民陪审员李春芳
人民陪审员张巧利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师丽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