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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瑞产品有限公司等诉安徽辉克制药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辉瑞产品有限公司(x.),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康涅狄格州格鲁顿东点路(x,x,USA)。

法定代表人(x),首席财务官。

委托代理人刘道臣,北京汉鼎联合(略)事务所(略)。

原告辉瑞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艾某(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道臣,北京汉鼎联合(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谢兆敏,北京汉鼎联合(略)事务所(略)。

被告安徽辉克制药有限公司(原名淮X克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玉宏,安徽北方之光(略)事务所(略)。

原告辉瑞产品有限公司、辉瑞制药有限公司(分别简称辉瑞产品公司、辉瑞制药公司)诉被告安徽辉克制药有限公司(简称辉克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2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辉瑞制药公司于2010年3月9日主动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安徽辉克制药有限公司的起诉,不再参加本案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辉瑞制药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辉瑞制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辉克制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任进

代理审判员邢军

代理审判员张晰昕

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夏国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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