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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长沙丛林奇兵网吧连锁管理有限公司长沙丛林奇兵网吧连锁管理有限公司西线交点分店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丛林奇兵网吧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天马小区X栋X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丛林奇兵网吧连锁管理有限公司西线交点分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X路X号X栋。

代表人陈某某。

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北省襄樊市攀城区X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舒至嘉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宇,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上诉人长沙丛林奇兵网吧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丛林奇兵公司)、长沙丛林奇兵网吧连锁管理有限公司西线交点分店(以下简称西线交点分店)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网尚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09)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丛林奇兵公司、西线交点分店与被上诉人北京网尚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长沙丛林奇兵网吧连锁管理有限公司西线交点分店立即停止在其经营场所内提供影视作品《见龙卸甲》的信息网络传播服务;

二、上诉人长沙丛林奇兵网吧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和长沙丛林奇兵网吧连锁管理有限公司西线交点分店赔偿被上诉人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一定的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具体金额见双方和解协议;

三、本案无其他争议,被上诉人不再就(2009)长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所公证事宜主张权利。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5元,由被上诉人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上诉人长沙丛林奇兵网吧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和长沙丛林奇兵网吧连锁管理有限公司西线交点分店负担。

审判长朱曦

审判员尹承丽

代理审判员肖某闻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杜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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