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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某与杞县粮食局第一粮库、郑州市油脂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马金,河南天新(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杞县粮食局第一粮库。住所地:河南省杞县金城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唐郑生,河南大公匡法(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钱俊伟,河南大公匡法(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油脂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经理。

上诉人常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杞县粮食局第一粮库、郑州市油脂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0)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本案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0)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任一鸣

审判员陈赞

审判员马常某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刘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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