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龙工(上海)挖掘机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邹亿、李某,福建厦门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龙岩分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赤峰金都汽车贸易有限责任某司。
被告朝阳金都汽车贸易有限责任某司。
被告通辽市兴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朝阳合众胜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任某某,男。
被告司某某,女。
六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慧,北京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龙工(上海)挖掘机制造有限公司某被告(反诉原告)赤峰金都汽车贸易有限责任某司某行纪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工(上海)挖掘机制造有限公司某被告赤峰金都汽车贸易有限责任某司某2011年3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分别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和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均表示本案所涉纠纷无须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和反诉申请,该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工(上海)挖掘机制造有限公司某回起诉及被告赤峰金都汽车贸易有限责任某司某回反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龙工(上海)挖掘机制造有限公司某担。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龙工(上海)挖掘机制造有限公司某担。反诉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8226元,由被告赤峰金都汽车贸易有限责任某司某担。
审判长郑国柱
代理审判员郭胜华
代理审判员陈水柏
二0一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李某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