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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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吕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XX、XXX提起附带民事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榆林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又名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住(略),农民。2010年6月18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小学文化,汉族,住(略),农民。2010年6月18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榆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吕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XX、XXX提起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于二O一O年十二月十日作出(2010)榆中法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吕某某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9年1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吕某某与毕晓冬、付保锋(已判刑)、高某(在逃)以及XX等几名女子在靖边县“凯丽皇都”歌舞厅222包厢内唱歌。期间,被害人XXX打电话将XX叫出。为此,同案犯付保锋即对被害人XXX产生怨恨,便喝闷酒。同案犯毕晓冬见状,提出为付保锋出气。于是张某某、吕某某与同案犯毕晓冬、付保锋、高某五人离开“凯丽皇都”歌舞厅乘出租车寻找被害人XXX。在靖边县天燃气公司附近发现XXX后,五人下车追赶XXX,追到靖边县华夏网吧对面的马路上,XXX跌倒,张某某首先追上用匕首在XXX身上捅刺数刀,吕某某也追上来在XXX的身上踢了几脚。随后毕晓冬、付保锋、高某赶来,在付保锋的指使下,五人强行将XXX挟持到陕x出租车内,在往出租车上拉被害人时,毕晓冬用匕首在黄某岗臀部捅刺。五人强迫出租车司机将车开往西安。当车行至包茂高某公路x+300m处安塞县X镇X村附近时,付保锋发现XXX呼吸微弱,五人商量后将XXX抛弃在高某公路X排水沟。五人乘车逃往西安。经法医鉴定,XXX系被他人用锐器多次刺戳后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经查,被告人张某某、吕某某无赔偿能力。

依据以上事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吕某某伙同他人将被害人捅伤,在挟持途中,发现被害人呼吸微弱时,又将被害人抛弃高某公路X排水沟,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张某某在同伙提出殴打被害人后,积极追赶被害人,并持刀捅伤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后果严重,系主犯,本应严惩,鉴于其在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予从轻处罚;吕某某主动追打被害人,并与同伙将被害人抬放排水沟,行为积极主动,亦系主犯,但其作用地位小于张某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赔偿的合理部分本应支持,根据本案被告人赔偿能力,结合另案被告人的赔偿情况,可酌情判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以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吕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张某某酌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XX、XXX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吕某某酌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XX、XXX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元。

张某某上诉提出,事因付保锋引起,毕晓冬给付保锋叫人,其只捅了被害人肩部两刀,没有参与拉被害人上车、扔被害人;其系从犯,应从轻处罚。

吕某某上诉提出,其系从犯,原判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吕某某故意杀人及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实是清楚、正确的。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靖边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2009年1月2日凌晨3时左右,靖边县公安局接到XXX报警称,在靖边县林园饭店门口发现几个小伙把一个小伙用刀捅伤后挟持到一辆出租车上逃离现场,现场有大量血迹。

2、证人XXX(报案人)证明,2009年1月2日凌晨3时许,他在靖边县X巷口准备买矿泉水,刚到公路上,看见XXX从他身后过来,对他说:“快,有人打我”,他说:“你快报警”。两个小伙子追赶XXX,XXX跑到靖边县工商银行跟前被那两个小伙压倒在地上,一个小伙子手里拿一把弹簧刀,在黄某部、胸前、颈部、大腿部位捅了七八刀,XXX喊着“我错了,再也不敢了”。又过了十来分钟,过来一辆陕x出租车,下来三个人把XXX抬到车后座上,那五个人也上了车,向北郊方向走了。他就用手机x报警。

3、证人XXX(靖边县凯丽皇都歌厅服务员)证明,2009年1月2日凌晨1点下班后,凯丽皇都歌厅老板说过年了,大家聚一聚。他们就在凯丽皇都歌舞厅222包间聚会,有付保锋、吕某某、张某某、高某、毕晓冬、XX和她等12人。凌晨2点左右,XX出去接了一个电话,回来对付保锋说她出去一下。后付保锋听歌时哭了,他们都知道XX让以前的男友XXX叫走了,付保锋爱XX,所以很伤心。毕晓冬说“走,自己的女人让人家叫走了,为了兄弟这口气,我的刀子呢,给我找去!”不知谁找了刀子,一会儿,她见毕晓冬手里拿一把折叠式刀子,约20厘米长,付保锋、吕某某、张某某、高某和毕晓冬就一起走了。

4、证人XX(靖边县凯丽皇都歌厅服务员)证明,2009年1月2日凌晨1点多,凯丽皇都歌厅的XXX通知说歌厅免费提供酒水搞新年聚会。下班后,XX让她去222包间喝酒,她去后见付保锋、毕晓冬、吕某某、张某某等12人在包间唱歌、喝酒。她坐在张某某旁边,付保锋和XX坐在一起。凌晨2点多,XX称有事就走了。贝贝走后,付保锋听歌时哭了,她就出去了。等她回包间时,付保锋、张某某、毕晓冬、吕某某几个人气势汹汹地走了。她问XX发生了什么事情,XX说听毕晓冬给付保锋说自己的女人都让人抢走了,咱拿刀砍三毛去。凌晨5点钟,XX回到宾馆给XX等人打电话说收拾东西快走,付保锋在靖边把XXX打了,让她不要乱说,XX等人收拾东西就走了。

5、证人XX(靖边县凯丽皇都歌厅服务员)证明,2009年1月1日晚,她、XX、XX和付保锋、毕晓冬、吕某某、高某、张某某一起在凯丽皇都歌厅喝酒、唱歌过新年。次日凌晨两点多,她接到XXX打来的电话,便出去和XXX聊了一会。她回歌厅时门锁了,就从旁边的宾馆进去,见付保锋等五人往宾馆外面走。她给XXX打电话,听见有人在争吵,没人说话。于是她就出去找XXX和付保锋,没有找到他们。她又多次给付保锋打电话,最后,付保锋接到电话让她收拾东西回西安。凌晨5点多,她叫了XX、XX等人坐一辆尼桑小轿车回到西安。到西安龙首村遇到付保锋等五人,他们一起到西安市徐家庄一招待所登记了房间,付保锋换掉了自己身上的血裤子,毕晓冬、张某某、吕某某、高某四人擦鞋上的血迹,毕晓冬洗刀子上的血。是一把折叠式弹簧刀。她问XXX人怎么样了,付保锋说没事,就是屁股上捅了几刀,把XXX丢到靖边与延安的交界处了。2009年1月5日,她和XX、付保锋、毕晓冬四人在西安市雁塔区X村星空网吧内被公安人员抓获。

6、证人XXX(靖边县凯丽皇都歌服务员)证明,2009年1月2日4点多,XX给她打电话说XXX和付保锋打架了,让她赶快退房去西安,她和XX退了房,和XX租车来到西安,一路上XX和付保锋打电话联系。到西安徐家庄,他们登记了三间房子,她听付保锋说把XXX捅了二十多刀,一刀捅在内脏了,XXX有命没命还不知道,付保锋还说他们把XXX丢在高某公路边了,出租车司机回去可能把XXX拉上送医院了。她问毕晓冬打没打XXX,毕晓冬说自己只捅了一刀。当时付保锋把穿的裤子脱下,裤子上有很多血,毕晓冬和张某某洗了刀上的血迹,吕某某擦了鞋上的血迹。

7、证人XX(靖边县凯丽皇都歌厅服务员)证明,2009年1月2日4点多,XX打电话让她回西安。她和XX等人租乘出租车回西安,一路上XX和付保锋电话联系,在西安草滩与付保锋会合后,他们来到西安徐家庄一个招待所。在房间里,付保锋说他们把XXX捅了并丢在高某公路边了。

8、同案犯毕晓冬供述,2009年1月2日凌晨,他和付保锋、吕某某、高某、张某某、XX、XX等十多人一块在靖边县凯丽皇都舞厅X房间喝酒、唱歌,中途XX走了,他见付保锋喝酒时哭了。他问怎么回事,付保锋说XX让XXX叫走了,连个招呼都没打。他对付保锋说:“咱们去找XX,如果XXX不让XX回来,咱们就把XXX打一顿,报复一下,出出气。”付保锋同意后,他就叫上张某某、吕某某、高某,他和张某某各拿一把刀。他们五人走到客房部门口碰见XX回来。XX说刚才和XXX在一起,XXX刚走。他们五人挡了一辆出租车找XXX,行至靖边县天燃气公司斜对面时,他们看见一个人,不知谁喊了一声“XXX”,那个人就转过身,向他们出租车方向走来,他们都下车追XXX,XXX转身向东跑。追到一个超市附近时,他和高某跑不动了,就走着,见付保锋在地上爬着,他俩把付保锋扶起,挡了一辆出租车继续往东走,后来在靖边县X街工商银行门前见到吕某某和张某某,旁边躺着XXX,地上有血。应该是张某某把XXX捅了,因为张某某拿刀。不知谁喊把XXX往车上拉,他们五人就把XXX往陕x出租车上拉,XXX身子被拉进去了,腿还在车外,他就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在XXX的臀部捅了一刀,把XXX推上了车。他和张某某坐在副驾驶座位,其他人都坐在后座。在车上XXX叫喊,付保锋、高某、吕某某就打XXX。他们威胁司机去西安。途中,付保锋将司机的手机要去,给XX打了电话,付保锋让XX、XX、XX、XX、XX、XX六人赶快回西安。他们五人拉上XXX上高某公路去西安,走了一个小时左右,到了安塞境内,他们发现XXX昏过去了,他们让司机停车,把XXX抬到路边抛弃,当时XXX还有呼吸。后他们到了西安,遇到了XX、XX等人。他和付保锋、XX、XX四人在潘家庄一网吧上网时被抓获。

9、同案犯付保锋供述,2009年1月1日,他和毕晓冬、吕某某、张某某、高某、XX等十多人在凯丽皇都歌厅唱歌、喝酒,到次日凌晨2点,XX被XXX叫走后,他当时很生气,就在包厢里哭了。因为他不想让XXX和XX好,忌恨XXX,想好好教训XXX。毕晓冬、吕某某、张某某、高某等人提议找XXX揍一顿出出气。当时张某某带一把刀,吕某某从四楼又取了一把匕首,他们五人就乘出租车找XXX,在靖边县医院附近看见一个男子,吕某某喊了一声“XXX”,那人答应了一声,他们五人就下车追XXX,XXX在前面跑,他因喝酒了摔倒在路边,毕晓冬、高某将他扶起,三人又挡了一辆出租车追,在靖边县华夏网吧对面找到了XXX,已被吕某某和张某某捅倒在地,流着血。他把XXX向陕x出租车上拉,毕晓冬在XXX臀部捅了一刀,他要刀准备捅XXX,他们不给,他在XXX头部猛打了几拳,高某也在XXX的头部打了几拳。之后,他让司机去西安,司机不去,他和张某某、高某威胁出租车司机去西安。车到了安塞境内,吕某某发现XXX不出气了,他们商量把XXX扔到路边,便把XXX抬到路边。事后毕晓冬说自己在XXX臀部捅了一刀,张某某说自己在XXX臀部捅了一刀,在胳膊上捅了几刀。

10、证人XXX(陕x出租车司机)证明,2009年1月2日凌晨2点多,有两个小伙在靖边县医院门口挡他的车,他把这两小伙拉上,走到水保队大门口,这两个小伙让停车,后有三个小伙把一个年轻人推到他的车上,那几个小伙也上车,前面坐两个人,后排坐了四个人,让他往前开,几个小伙一直打年轻人。车行至杨桥畔乡X路上,一个小伙称要用他的手机打个电话,把他的手机拿走了,他看见前面的一个小伙手中拿一把匕首,让他去西安,他说要交班,那几个小伙子说把他们送到一个路口,把年轻人放下回靖边。后来那几个小伙威胁他,他只好去西安。到安塞化子坪附近时,那几个小伙让他停车,把那个年轻人抬到路边的水沟里。到西安后,一个小伙给了他三百元钱并把手机还给了他。之后,他给老板打电话说了尸体的位置,让报警。

11、辨认笔录证明,经陕x出租司机XXX对10名身高、体形相似的男子进行辨认,确认付保锋、毕晓冬是挟持其驾驶出租车到西安市的人。

12、提取笔录及照片证明,从同案犯毕晓冬身上提取折叠式单刃尖刀一把,刀刃长约10cm,经当庭辨认无异议。在西安市X路如家宾馆X房间内提取同案犯付保锋作案时穿的运动鞋。

1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第一现场(作案现场)位于靖边县X街“中国工商银行靖边支行北大街分理处”门口。在现场距该分理处西墙x、距东西向巷道南侧边缘x处路面上有13×16cm范围的血泊一处,距该分理处西墙x、距东西向巷道南侧边缘南10cm处路面上有356×x范围的血泊一处,距该分理处西墙x、距东西向巷道南侧边缘北x处路面上有114×47cm范围的凌乱不完整沾血脚踏痕迹,并提取了现场血迹。第二现场(抛弃被害人现场)位于陕西省安塞县X镇X村境内包茂高某公路下行线x+300m处路X排水渠内,系被害人XXX尸体被抛弃的地点。在该处路面上发现有血滴点,顺着血滴点方向在距公路西侧边缘西4.5m处的公路排水渠中发现XXX尸体,该尸体头西脚东弯曲仰卧于上宽x、下宽65cm、深60cm南北向石砌排水渠内。尸体东测距护栏x、对应护栏向北40cm处有一立柱,在立柱附近有多处滴落、擦蹭、拖拉血迹。移走尸体后见尸体下方排水渠底部距东壁底边缘7cm处有54×37cm血渗痕一处。

在陕x普通桑塔纳出租车内勘查,该车座座套上有大面积的血迹渗透痕,并予以提取。

14、陕西省公安厅公(陕)鉴(法医)字(2009)X号鉴定书证明,被害人XXX所坐陕x出租车座套上血迹、中国工商银行北街分理处门前提取的血迹、同案犯付保锋所穿鞋上血迹均是被害人XXX所留的可能性为99.9999%。

15、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同案犯付保锋、毕晓冬分别指认其与上诉人张某某、吕某某用刀捅XXX的现场位于靖边县X街工商银行分理处门前,抛弃XXX的现场位于延安市安塞县X镇包茂高某公路下行线x+300m处路X排水渠内。

16、靖边县公安局靖公技鉴(2009)X号尸体检验报告证明,死者XXX头颅顶枕部有2×3cm表皮剥脱伤,背部第3胸椎旁有1.4cm长刺创口,创底达椎骨,左肩背部有1.4cm长刺创口,创底达肩胛骨,左上臂外侧有2.1cm长刺创口,创底达肌间。右臀部内上有2.1cm长刺创口,外下有2.5cm长刺创口,两创创底均达肌间,左大腿背侧上部有2cm长刺创口,创底达肌间,右大腿背侧中上部有2cm长刺创口,创底达股骨,上述刺创创缘齐,创腔无组织间桥,创角一钝一锐。根据损伤部位及严重程度等分析,符合他人加害所致。死者生前失血较多,结合尸检所见右大腿背侧中上部刺创刺破右旋股外侧动脉,致大量失血,此为主要死因,其余刺创致多部位失血,共同促进了死亡。结论:XXX系被他人用锐器多次刺戳后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17、上诉人张某某供述,2009年1月1日,他和吕某某、毕晓冬、高某、付保锋,还有XX、XX、XX、XX等十多人一块在“凯丽皇都”舞厅X房间喝酒、唱歌。凌晨1时许,XX接了一个电话后出去,付保锋开始喝闷酒。毕晓冬提出要给付保锋出气。他们五个人就出去寻找那个打电话的男子(XXX)。后租车到天然气公司门口发现XXX,他们都下车追赶,付保锋给了他一把折叠式匕首,追到靖边县工商银行门口时XXX跌倒了,他上去用匕首在XXX的臀部、大腿、肩膀上捅了几刀,吕某某也上来在XXX的身上乱踢。这时,毕晓东、高某、付保锋也乘出租车过来下了车,毕晓冬用匕首在XXX的身上也捅了几下,付保锋让把XXX拉到车上,在XXX的脸上打了几拳,并和毕晓冬强行让司机开车去西安。付保锋发现XXX不行了,还有微弱的呼吸,他们商量后把XXX抬到排水沟,后去了西安。到西安后,他们住在一家宾馆,他和毕晓冬都洗了匕首上的血迹,他将匕首放在房间的床头柜抽屉里,走时忘了带,这把匕首和毕晓冬的匕首一模一样,都是折叠式的。

18、上诉人吕某某供述,2009年1月2日凌晨1时许,他和张某某、毕晓冬、高某、付保锋等十多人在“凯丽皇都”舞厅喝酒、唱歌,他看见付保锋喝闷酒。毕晓冬说一个男子(XXX)打电话将付保锋的女朋友XX叫走了,便提出去“出气”。当他们五个人出去后,XXX已经不见了。他们就在附近寻找,后又租车到天然气公司门口时,毕晓冬看见XXX,他们都下车追赶,追到靖边县工商银行门口时XXX跌倒了,张某某上去用匕首在XXX身上捅了几下,他过去在XXX的身上踢了几脚。这时,毕晓冬、高某、付保锋也乘出租车过来,付保锋让把XXX拉到车上并让司机去西安。在车上,XXX痛的喊叫着,付保锋、高某和他用拳头在XXX头上打了几下,不让XXX叫喊。毕晓冬也拿刀捅了XXX几刀,并在车上说在付保锋拉XXX上车时自己在XXX的身上捅了两刀。在去西安的高某公路上,付保锋发现XXX不行了,但有呼吸,他们商量后把XXX抬到排水沟,他们都下了车,付保锋拉住XXX的衣服将XXX拉下车,后排坐的他和高某将黄某到排水沟,后他们去了西安。一开始,毕晓冬和付保锋各拿一把刀,付保锋给了张某某一把刀。刀都是折叠式单刃尖刀,刀刃有二寸长。

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吕某某因琐事为报复被害人XXX,伙同他人持匕首捅刺被害人数刀,并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致被害人昏迷,又将被害人抛弃在高某公路X排水沟逃离现场,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张某某在他人提出殴打被害人后,积极追赶被害人,首先持刀捅刺被害人数刀,致被害人死亡,后果严重,系主犯,本应严惩,鉴于其在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应依法从轻处罚;吕某某主动追打被害人,并与同伙将被害人抬下车扔弃于排水沟,行为积极主动,亦系主犯,但其作用地位相对小于张某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赔偿的合理部分应予支持,根据上诉人赔偿能力结合同案犯的赔偿情况,可酌情判赔。对张某某的上诉理由,经查,本案虽因付保锋引起,毕晓冬纠集人报复被害人,但其积极追撵被害人,首先持刀捅刺被害人数刀,伙同他人挟持被害人上车,并参与将已昏迷的被害人抛弃,致被害人死亡,其在共同犯罪中显系主犯,原判已根据其在犯罪中地位、作用,结合其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对其作出了适当判处,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吕某某的上诉理由,经查,其积极追撵被害人,并对被害人实施殴打,伙同他人挟持被害人上车,并将已昏迷的被害人抛弃,致被害人死亡,其在共同犯罪中亦系主犯,原判根据其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对其量刑并无不当,故其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贺小娟

代理审判员王勇

代理审判员赵炜

二O一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沈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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