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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高某、贾某某、张某某贪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某文化程度。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0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7月7日被逮捕,2010年12月18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山东省莱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0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7月7日被逮捕,2010年12月18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0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7月7日被逮捕,2010年12月18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法院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贾某某、张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10)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贪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原审被告人高某、贾某某、张某某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某、贾某某、张某某均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高某、贾某某、张某某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且在本院审理期间高某、贾某某、张某某均表示认罪悔罪,三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某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高某、贾某某、张某某撤回上诉。

滑县人民法院(2010)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廖奇志

代理审判员郭丕亮

代理审判员王超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马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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