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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与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邢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上诉人邢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殷民初字第X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邢某于2011年11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邢某的撤回上诉申请系自愿提出,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邢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刘晖

审判员秦成义

审判员李洪训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秦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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