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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孟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何国华,系河南大乘(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王某某与上诉人孟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王某某于2010年6月4日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孟某某归还由其管理的房屋1.8间约38.43平方及承包地2.4分责任田。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9日作出(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王某某与孟某某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日将本案移送本院,本院于2010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何国华,上诉人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楚军荣

审判员曹蕊

审判员赵红燕

二0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祖清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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