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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a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蒋a,男;l999年1月因犯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a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蒋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1月20日,被告人蒋a多次至本市田林地区X镇等处,窃得被害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300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9年11月20日上午,被告人蒋a至本市X路X弄X室被害人段a暂住处,窃得x牌8800手机l部(价值人民币100元)。

2、同日下午,被告人蒋a至本市闵行区X镇X村X号X室被害人孙a暂住处,窃得摩托罗拉牌x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735元)。

3、同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蒋a至本市闵行区X镇X村X号X室被害人陈a暂住处,窃得摩托罗拉牌V3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25元)、x牌Vl68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00元)、x牌8929型手机l部。

当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蒋a至本市闵行区X镇X村X号底楼,趁人不备,准备盗窃价值人民币50元的美的牌电饭煲时,被群众当场扭获。

案发后,缴获的赃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段a、孙a、陈a的陈述,证人邵a、丁a的证言,上海市闵行区物价局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的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公民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l,3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为保障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a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20日起至2010年9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贝冬梅

书记员顾菊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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