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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某某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王益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姬某某,2010年1月10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取保候审。2011年1月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铜川市看守所。

辩护人邓XX律师。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以铜王检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姬某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宏伟、代检察员兰菊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姬某某及辩护人邓XX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0日早9时许,被告人姬某某和其朋友XX在铜川饭店X房间睡觉时,被告人姬某某为了给别人还账,趁XX熟睡时,将XX上衣兜内随身携带的钱夹盗走内装现金7500元,被告人姬某某离开现场,后又返回铜川饭店X房间睡觉。破案后,被告人姬某某退还了全部赃款,已全部返还失主。

上述事实,有失主XX的报案陈述,扣押物证,证人证言,失主领条及相关证据,被告人供述,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姬某某辩护人辩称其归案后能主动退赔赃款,且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符合庭审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其犯罪情节,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宣告缓刑考验期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蔡淑芳

审判员周庆臣

审判员崔文朝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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