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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a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阿a,女;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a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阿a、翻译人员迪力夏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0月18日14时10分许,被告人阿a在本市X镇X街,乘被害人李a不备,拉开被害人李a孙子双肩包的拉链,窃得包内男式拎包1只,内有人民币2,385元及身份证等物。

被告人阿a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案发后,被盗财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阿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a的陈述,证人吴a、顾a、怕a的证言,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协查回函、户籍证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人民币2,3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为保障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阿a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18日起至2010年8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贝冬梅

书记员顾菊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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