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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12日6时10分左右,被告人黄某乙驾驶豫x号轿车沿G207线自南向北行使至南召县X镇X路段时,撞住前方同向骑自行车的南召县X乡X村西庄组村民黄××,致黄××当场死亡。案发后,黄某乙拨打“110”电话报警。南召县公安交警大队工作人员接警后到现场将黄某乙控制。经南召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被告人黄某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1年1月21日,黄某乙家人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赔偿黄××亲属各项经济损失x元,黄××亲属撤诉。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乙当庭不持异议,且有证人马××、李××、姚××等人的证言及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鉴定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行驶中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黄某乙案发后拨打电话报警,未逃离现场,应以自首论。且在案发后已对被害人亲属进行赔偿,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决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月25日起至2012年1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吴罡

二○一一月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兴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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