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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东唱片有限公司与广州钱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5-08-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567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X号

原告:正东唱片有限公司((略))。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北京道X号15字楼。

法定代表人:洪某。

委托代理人:何平,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春飞,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钱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X路X号汇华商贸大厦1至X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慧刚,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耀红,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正东唱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广州钱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著作权纠纷一案,于2004年8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平、郭春飞,被告委托代理人毛慧刚、宋耀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4年3月2日在被告广州钱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X路X号汇华商贸大厦1至X楼,发现被告以营利为目的,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MTV作品以卡拉OK的形式向公众放映。这些作品是:陈慧琳演唱的《真感觉》、《一生一爱情》、陈慧琳与冯德伦演唱的《北极雪》。原告作为上述3首作品的著作权人从未许可被告以上述方式使用其作品,被告未经许可擅自放映原告作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对原告拥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放映权的侵害,不再公开放映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2、在《法制日报》上发表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和起诉被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5万元,以上金额合计35万元人民币。

原告为支持上述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制作发行的《陈慧琳对你太在乎》VCD光盘、国际唱片业协会亚洲区办事处出具的版权认证报告及原版光盘封套封面及背页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合法的著作权;

2、广东省公证处出具的(2004)粤公证内字第(略)号公证书及公证刻录封存的光盘,用以证明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播放涉案MTV作品的侵权事实;

3、国际唱片业协会关于每首歌曲在香港使用费的声明书、公证费发票、原告在大陆聘请律师的律师代理费发票、原告的消费发票,用以证明被告应承担赔偿损失及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费用的事实。

被告辩称:1、原告提供的权利证明不能证明其系涉案MTV的著作权人。国际唱片业协会不具有中国法律承认的著作权认证资格,国家版权局仅同意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作为其会员录音制品权利认证机构,且对录音制品权利认证资格也超过三年的有效期,因此,国际唱片业协会出具的声明不是合法有效的权利证明,不具有证明力。原告提供《陈慧琳对你太在乎》VCD光盘实物系香港出版物,未经公证认证,在形式上不具备合法要件;原告不能提供其在香港何处首次出版以及该国或者地区与中国是否加入或者签署国际公约的证据,不能请求我国法院司法保护;MTV光盘封底上的版权标记并不能证明原告所享有的权利。2、涉案MTV属录音录像制品,而不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按我国法律规定,出版人对录音录像制品并不具有放映权,仅享有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3、原告计算赔偿数额的标准不合理,被告的行为没有损害原告的商业声誉,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国家版权局国权(1994)X号《关于同意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作为其会员录音制品权利认证机构的通知》,用以证明国家版权局于1994年10月15日同意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作为其会员录音制品权利认证机构,权利认证期限权为三年。

2、国家版权局国权(1995)X号《关于对出版香港音像制品合同进行登记的通知》,用以证明国家版权局在1994年1月15日同意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作为其会员录音制品权利认证机构,并且明确将卡拉OK录像带、卡拉OK激光视盘归类为音像制品。

经审理查明:原告正东唱片有限公司于1999年在香港制作发行了《陈慧琳对你太在乎》VCD光盘,该光盘共有17首MTV,其中包括陈慧琳演唱的《真感觉》、《一生一爱情》、陈慧琳与冯德伦演唱的《北极雪》3首涉案MTV。该光盘封套背页标注有“○P+©(略).,Ltd.”字样,即正东唱片有限公司录音制作者权标记○P和版权标记©。在该光盘开始播放时,屏幕上出现“正东唱片有限公司(略)”字样;在涉案3首MTV播放时,均在屏幕上不断闪现“正”字;在《真感觉》曲目名称下载明有:“OP:(略)&(略).(略).((略).(略).Publ.Co.Ltd.)/(略)(HK)Ltd.”;在《一生一爱情》曲目名称下载明有:“OP:(略)&(略).((略).(略).Publ.Co.Ltd.)/Bird&(略).((略).(略)/(略).)”;《北极雪》曲目名称下载明有:“OP:(略).,SP:(略).Publ.(略).”。原告称OP为(略)的缩写,意为原始发行人。2004年5月24日,国际唱片业协会亚洲区办事处出具声明书,声明书后所附为该音乐录影作品(MTV)的光盘封套封面及背页复印件,证明《陈慧琳对你太在乎》音乐录影作品(MTV)是由正东唱片有限公司向其提供,并作版权登记之用。该声明书及所附的(MTV)光盘封套封面及背页复印件的真实性经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某律师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

被告广州钱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28日,注册资本400万美元,其主要经营项目为卡拉OK、KTV包房,经营场所位于广州市东山区X路X号汇华商贸大厦1至X楼,经营面积约1000平方米。2004年2月27日,国际唱片业协会北京代表处委托代理人林达良与广东省公证处的公证员来到被告经营的广州钱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KTV房,对陈慧琳演唱的包含《真感觉》、《一生一爱情》、《北极雪》在内的部分歌曲进行点播,并用数码摄像机对播放歌曲的音乐及画面进行了摄像,然后刻录光盘,广东省公证处出具(2004)粤公证内字第(略)号公证书,对上述取证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对刻录的光盘进行封存。庭审中,当庭对原告提供的公证保全的光盘进行拆封和放映,并与原告制作发行的《陈慧琳对你太在乎》VCD光盘中的《真感觉》、《一生一爱情》、陈慧琳与冯德伦演唱的《北极雪》3首涉案MTV进行播放对比,两者的音乐画面内容完全一致。被告在法庭上对其在上述经营场所曾经放映过陈慧琳演唱的《真感觉》、《一生一爱情》、陈慧琳与冯德伦演唱的《北极雪》3首涉案MTV的事实无异议。

2003年11月4日,国际唱片业协会(香港会)有限公司出具一份声明书,该声明书附件载明:该协会各会员公司对其创作的香港流行歌星MTV曲目,在向香港卡拉OK歌厅等娱乐场所提供商业性优先使用时,惯用的方式是一次性许可,使用期为一个月至三个月不等,每首MTV曲目收费亦由港币(略)元至50万元不等。其后,会员之MTV曲目只可以在已经由会员授权公开放映之场所使用。

另查明,原告声称为本案诉讼支出的费用合计(略)元,但费用并不是直接以原告的名义支付,其中以国际唱片业协会北京代表处的名义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略)元,以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在被告处消费支出316元,在广州办理公证支出1000元,以国际唱片业协会亚洲区办事处的名义在香港律师行办理公证等支出港币7650元(折合人民币8000元)。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系原告以被告未经其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真感觉》、《一生一爱情》、《北极雪》3首MTV以卡拉OK的形式向公众放映,侵犯原告著作权,提起的侵权之诉,被告对原告诉称其在经营场所播放过上述3首MTV的事实并没有异议,但对原告是否为涉案MTV的著作权人、涉案MTV是否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原告的赔偿请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异议。本院对本案的上述争议焦点分别论述如下:

一、关于原告是否为涉案MTV的著作权人问题。原告提交了《陈慧琳对你太在乎》VCD光盘实物及国际唱片业协会亚洲区办事处的声明书,认为MTV光盘实物封底上的版权标记及MTV画面上出现的原告公司的标志,证明原告系涉案MTV的著作权人。被告认为,原告提交的涉案MTV光盘实物是香港出版物,根据民事证据规则,香港取得的证据应经公证认证程序才能作为证据提交,但是原告提交的光盘实物没有办理公证、认证手续,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其真实性不能确认;国际唱片业协会亚洲区办事处没有对著作权认证的资格,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是著作权人。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声明书》及所附的正版《陈慧琳对你太在乎》MTV光盘的封面、封底经国际唱片业协会亚洲区办事处认证、香港律师公证并经依法转递,符合提交域外证据的程序要求,其真实性及合法性可以确认。《声明书》所附原告制作的正版《陈慧琳对你太在乎》MTV专辑光盘封面和封底的彩色复印件与涉案MTV光盘实物封面和封底内容一致,包含的曲目内容亦能够互相对印,在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亦认定原告提供的涉案MTV光盘实物真实合法。被告以涉案MTV光盘实物未经公证认证,不确认其真实性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著作权法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品或者在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涉案MTV光盘实物封底的“+”后标注了原告公司的英文名称“(略)”及原告公司的版权标记,且涉案3首MTV在播放时,画面上多次出现原告公司标志;原告已将涉案光盘上的音乐录影作品向国际唱片业协会亚洲区办事处进行了版权登记,该办事处亦出具版权认证声明,该认证声明亦可以作为认定原告享有相关作品著作权的参考证据。被告没有提供相反证据,故本院对原告提出其为涉案3首MTV的著作权人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

二、关于涉案MTV是否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问题。原告认为,涉案MTV凝聚了导演、摄影、录音、剪辑、合成等创作人员的独创性劳动,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关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定义,属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被告认为,涉案MTV只是对音乐作品的一种再现,是将音乐作品呈现于公众的一种手段,不具有独创性,其性质应为录像制品,不属于作品范畴。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规定,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根据现场表演等机械录制形成的不具有独创性的影像不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涉案的3首MTV是以确定的声乐、器乐作品作为承载的主题形象,依据音乐体裁不同的特性和情境氛围进行视觉创意设计,画面内容与音乐主题互相配合,进一步演绎了音乐作品的思想内涵,同时在艺术处理上运用光线、色彩、构图等变幻组合,并通过三维动画、数码编等技术处理,凝聚了导演、演员、摄影、剪辑、灯光等创造性劳动,系制作者使用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拍摄的一系列有伴音的电视画面,是视听结合的一种艺术形成,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依法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被告认为涉案3首MTV不属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三、关于原告的经济赔偿请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问题。原告认为,根据香港一首MTV向卡拉OK歌厅收取的专有许可使用费为港币5万元至50万元之间不等的标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和合理费用人民币5万元是合法合理的。被告认为,原告根据香港地区MTV商业性优先使用的收费标准在大陆地区对被告提出的经济赔偿请求是显然不合理的,原告的该项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放映其作品,侵犯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本案中,原告提出的香港地区每首MTV作品商业性优先使用的收费标准仅适用香港地区,并不适用大陆地区,原告主张根据香港地区的收费标准要求被告赔偿人民币30万元的经济损失依据不足,本院对原告该项主张不以支持。鉴于原告的实际损失和被告的违法所得难以确定,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侵权的持续时间、使用MTV作品的经营规模、使用方式、经营场所的位置、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MTV作品的制作成本和流行程度、本市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的赔偿数额。原告主张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公证费和律师费等合理费用,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被告侵犯原告的放映权属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故对于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真感觉》、《一生一爱情》、《北极雪》3首涉案MTV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放映该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该3首MTV作品享有的放映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钱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正东唱片有限公司对《真感觉》、《一生一爱情》、《北极雪》3首MTV作品所享有的放映权的行为;

二、被告广州钱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正东唱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略)元,以上两项共计人民币(略)元;

三、驳回原告正东唱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60元,由原告正东唱片有限公司负担3514元,被告广州钱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负担42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正东唱片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广州钱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彭新强

审判员陈伟民

代理审判员谢平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唐向阳

书记员黄秀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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