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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18日12时30分左右,被告人万某某驾驶豫x号货车沿S231线自南向北行驶至x+120M(长江厂口)路段时,将自东向西步行横穿公路的四岁儿童杨×撞倒,被告人万某某安排跟车司机毛×打110和120,并配合杨×父母将杨×送南阳市中心医院抢救,被害人杨×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杨×死于创伤性休克。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万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2010年11月20日,被告人万某某赔偿被害人杨×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万某,被害方提出撤诉,表示不再追究万某某的一切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毛×、杨××、李××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责任认定书、协议书、撤诉书及相关的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运输中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万某某在案发后能够积极帮助被害人救治,且主动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方谅解的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检察机关对被告人万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建议予以采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万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月22日起至2012年1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晋喜盈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兴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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