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袁美兰,睢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北京,河南平民(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朱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朱某某不服睢县人民法院(2010)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11日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卢某某、袁美兰,被上诉人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北京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睢县人民法院(2010)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睢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倩
审判员赵国庆
审判员王保中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邵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