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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某生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原告班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身份证号:x。x。一般代理。

被告韩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曹宪章,河南大梁(略)事务所(略),一般代理。

原告班某生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11月23日来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跃独任审判,于2011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班某生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告韩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宪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6月相识,1999年12月登记结婚。因双方缺乏了解、性格不和,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吵闹,无法共同生活。2003年7月双方办理了离婚。为了女儿的生活和成长,双方于2007年4月16日又登记结婚。办理复婚手续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无奈离家与被告分居达1年。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要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两个女孩由原告抚养次女班某函并共同生活。

被告辩称,原告不同意被告的调解意见,不同意离婚。

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1、婚姻证1份,证明双方登记结婚事实;2、户口本1份,证明家庭子女情况。被告对以上证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9年6月相识,1999年12月登记结婚。2003年7月双方登记离婚。2007年4月16日又登记结婚。期间婚生两个女儿,长女班某倩于X年X月X日出生、二女班某函于2009年6年4日出生。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支持其请求。

本院认为,夫妻间应互相尊重、互相信任。原、被告双方在生活中不注重培养夫妻感情,彼此缺乏相互沟通和信任,致使原、被告产生矛盾,双方均有过错。在以后的生活中,双方均应互谅互让,共同创造和谐的家庭氛围。为了子女的身心健康,应慎重处理婚姻关系。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证据不足,故对于原告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班某生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班某生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跃

二0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付艳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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