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出生于(略)。
被告杜某某,女,出生于(略)。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分别于2006年11月4日、2008年4月29日共向原告借款x元,扣除已还的5千元,余款至今未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x元。
原告提供了2006年11月4日、2008年4月29日被告杜某某签字的二张欠条以支持其主张。
被告杜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杜某某分别于2006年11月4日、2008年4月29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千元和2万元,共计x元,后归还5千元,尚欠原告x元至今未还,双方形成诉讼。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款一直未还的事实清楚,有借条为证,故对原告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杜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给原告杨某某借款人民币x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0元,由被告杜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世忠
审判员高朝阳
审判员徐文亮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