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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县经济贸易局与董某丙、董某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周某县经济贸易局。

法定代表人齐某,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董某丙。

被执行人董某丁。

本院在执行周某县经济贸易局与董某丙、董某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追加被执行人董某丙之妻马转霞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强制划拨了其名下存款4206元(含本金2087.89元及利息、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且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并表示此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周某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哲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高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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