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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X诉许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韩城市人民法院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韩民初字第X号

原告樊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小学文化,住本市X镇。

被告许X,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韩城市新城区

案由:民间借贷

原告樊X诉被告许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经查明,2010年10月16日,被告许X以买车为由,从原告樊X处借款人民币六万元,后经原告多次索要一直未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许X清偿借款人民币六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许X同意将其名下的陕x雪佛兰乐驰小车一辆折价六万元归樊X所有。

二、樊X不再向许X主张该宗六万元借款。

三、樊X、许X之间再无任何经济纠纷。

四、诉讼费1300元,由樊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旺纯

代理审判员高翔

代理审判员薛建梅

二0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赵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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