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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因犯抢夺罪,1998年1月21日被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09年7月6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因犯敲诈勒索罪,2010年7月8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涉嫌犯盗窃罪,2010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现押滑县看守所。

滑县人民法院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11)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与以前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王某某不服,以“没有实施盗窃行为”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滑县人民法院(2011)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董青松

审判员李振安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张鑫(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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