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米庆方于2011年2月19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王某飞担任记录。原告李某及被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8年12月1日注册登记结婚。因双方性格不合,现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由被告偿还夫妻共同债务。
被告王某辩称:同意离婚,愿意偿还夫妻共同债务。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于2008年12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向王某辉、王某、赵艳借款x元、x元、x元。现原、被告夫妻性格不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另查明,原告的嫁妆:电视机、冰箱、空调、洗衣机各一台,沙发、衣柜各一套,八床被子。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李某自愿放弃嫁妆,归被告王某所有;共同债务由被告王某负责偿还。
三、被告王某一次性补偿原告李某3000元。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被告王某自愿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米庆方
二0一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某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