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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东瀛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蒙申股份有限公司返还投资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盘锦市东瀛化工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上海蒙申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内蒙古富尔徕石油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盘锦市东瀛化工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富尔徕石油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返还投资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3月8日作出(2004)盘中民三合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盘锦市东瀛化工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5年8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股权,本院于2006年2月21日委托盘锦鸿兴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被执行人所享有在中石化集团内蒙古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进行了评估。将评估报告分别送达了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均未提出异议。本院又于2006年5月11日作出(2005)盘中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在中石化集团内蒙古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5.56%的股权。将拍卖裁定分别送达了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及中石化集团内蒙古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工商局专业市场分局。于2006年7月10日盘锦市财产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所享有的占本案5.56%股权进行拍卖,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按拍卖价格接受该股权中5.3%的份额,折合214.19万元。本院于2006年7月11日作出(2005)盘中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在中石化集团内蒙古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股权中5.3%的股权份额按214.1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盘锦市东瀛化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原享有的49%的股权份额减少为43.44%。将裁定书送达后,因该股权被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先予查封,无法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名下,此案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盘锦市东瀛化工有限公司又于2008年10月27日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查封的股权尚未处理,本院将被执行人的股权继续查封,等待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处理后,此案才能恢复执行,因此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暂可以延期执行。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数额x.84元(含本金、利息、诉讼费、执行费、利息按97万元计算,利息计算到2005年3月8日止),判决生效后利息未计算在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08)盘中执字第X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鹏

审判员:马庆云

审判员:魏长明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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