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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天水市麦积区人。2010年10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羁押,20日被刑事拘留,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秦州区看守所。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天秦检刑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1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被告人邵某某伙同马六六、刘旭东(二人在逃)在本区南山统建楼、天创花园小区盗得红色“捷达”100型摩托车、银白色“银翔太子”150摩托车、黑红色“隆鑫”125-24型摩托车各一辆,共计价值6623.2元。破案后赃车均被追回已发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常某、张某某、郭某的报案材料及陈某,证人王某、朱某、陈某某证言,现场指认笔录,赃物照片及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现场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鉴于被告人邵某某在审理中能自愿认罪,被盗赃车已被追回。故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邵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10月19日起至2011年10月1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陈某

二0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陆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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