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女,成年,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吴某某,男,成年,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略)人民法院(2009)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吴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吴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x元及该款自2008年12月1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某某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吴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清偿本案债务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许国珍
执行员陈捷勋
执行员卓晶亮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