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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某某犯妨害公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梁园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09年10月2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取保候审,2010年10月29日由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监视居住。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门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7月23日23时许,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李庄派出所民警到梁园区X乡X村抓捕上网逃犯门某建时,被告人门某某伙同魏传英等人对民警徐××、张××等人围攻、辱骂,阻挠民警依法执行公务,致使门某建被砸开手铐脱逃,多名民警受伤,经法医鉴定,徐、张属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在侦查阶段有过多次供述,并有被害人徐××、张××陈述,证人门某建、魏传英、李××等人证言,法医鉴定结论,扣押物品清单,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抓获经过,本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门某某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门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杨艳丽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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