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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梁园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2008年5月因涉嫌盗窃被柘城县公安局治安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10月1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18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在商丘市梁园区X乡X村道班加油站旁,盗窃被害人杜××银灰色“小羚羊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120元。赃车追回,已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在侦查阶段有过多次供述,并有被害人杜××陈述,证人刘××、崔××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退回被害人,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8起至2011年2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杨艳丽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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