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赵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出生于(略)。

被告人赵某某诈骗一案,由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1月14日以豫宛城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宁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1、2009年9月至11月,被告人赵某某冒充警察以能不通过驾校学习办理汽车驾驶证为名,先后两次骗取被害人乔XX现金共计x元,据为己有。

2、2009年8月份至11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冒充警察以能不通过驾校学习办理汽车驾驶证为名,先后三次骗取被害人周X现金共计x元,据为己有。

3、2009年6月至10月,被告人赵某某冒充警察以能不通过驾校学习办理汽车驾驶证为名,先后三次骗取被害人朱XX现金共计4900元,据为己有。

4、2009年12月至2010年3月,被告人赵某某冒充警察以能不通过驾校学习办理汽车驾驶证为名,先后二次骗取被害人陈XX现金共计8900元,据为己有。

以上,被告人赵某某共计诈骗他人现金x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乔XX、周X、朱XX等人的陈述;3、证人陈X、冯XX、卢XX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及身份证明等。

起诉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某辩称,我是被陷害的,我不认识起诉指控中的那些人,也没有穿警服冒充警察。我不认罪,望法庭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某冒充警察身份,在与乔XX、周X、朱XX、陈XX的的交往过程中取得四人信任。并以帮助办理驾驶证、运输从业资格证的名义,在2009年6月至2010年3月期间,赵某某通过乔国强骗得赵x元、刘x元、钟x元、邓x元、唐x元;赵某某通过周X骗得王x元、李x元、樊x元、王x元和岳x元;赵某某骗得朱x元,并通过朱XX骗得卢x元、冯x元;赵某某骗得陈x元,并通过陈XX骗得王x元、周x元。赵某某骗得被害人的财物均据为己有。

以上,被告人赵某某共计诈骗他人现金x元。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某曾交给被害人赵XX、刘X、朱XX的机动车驾驶证各一份,经在公安网上比对,均未查到。岳XX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经南阳市运输管理局鉴定,系伪造证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我没有给他人办理过驾驶证。我在诚发书香苑没有房子,我朋友李X住在那,是X号楼X单元六楼东户,有时我在那住。我妻子杨XX没有哥或兄弟在河南省公安厅工作。我在南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没有认识的人。我有警服,是1994年当保安时服装,现在不知扔哪里了。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陈XX陈述:2009年10月,我通过乔XX、朱XX认识赵某某,我们一起吃饭时赵某某身穿警服,他说他是靳岗派出所民警。事后我听乔XX、朱XX说赵某某能办驾驶证,可以不参加考试。12月中旬,我在书香苑院内见到赵某某给他4400元,说是给我和外甥王XX办理驾驶证的费用。

2010年3月初,段XX托我给他朋友周XX办理B2驾驶证,给我4500元及周XX的相关资料,过有两三天,我在长江路白河加油站附近,我把4500元现金和周XX的资料交给赵某某。

2010年4月、5月,我多次问赵某某要证,赵某某只是向后推,始终没有给我驾驶证,5月中旬我们发现朱X的驾驶证也是假的后,我又跟他联系,我问朱永提的驾驶证是不是真的,他含含糊糊说不清,我又问他我们的证到底能不能办,他在电话中告诉我,证办不出来,钱也花了,你们想咋整咋整。之后再也无法和他联系,有时电话打通了他就是不接。

2009年12月中旬上午,我和王XX一起给赵某某4400元,王XX办证前也到赵某某家去过,去听赵某某说后才相信。2010年3月初的晚上,在长江路西头,路北,我跟来晓鑫一起给赵某某4500元,让他给周XX办证。

(2)被害人朱XX陈述:去年6月份,我和另外两个人在南阳市诚发书香苑给一个叫赵某某的装修房子,在这期间认识了赵某某,他经常穿一身警服,说自己是靳岗派出所的,说能办驾驶证,我就让他给我办一个C证,他说我给他装修房子了,给我优惠点,给了他1700元,很快他就送来一个C证,大约11月份,我又托他给朋友卢XX办一个C证,他要了2200元。12月初我又托他给我一个亲戚冯XX办一个摩托行车证和驾驶证,他要我1000元,今年4月份我通过朋友查,查不到我的C证档案记录,经人辨认这个C证是个假证。另外的两个证至今未办出来。

3、证人证言

(1)证人乔XX证言:2009年8月份我认识在同一小区居住的赵某某,身穿警服,自称在靳岗派出所上班。他说认识市车管所的人,不用到驾校考试就能办驾驶证,证可以先办出来,随后可以上档案。起初我不在意,赵某某又对我说了几次,亲戚朋友谁想办驾驶证可以找他。

2009年8月底,我回邓州市老家和亲戚朋友喝酒时随意提起我认识一个民警,他能办驾驶证,赵XX、乔X让我帮忙托赵某某给他们的亲戚朋友办证。事后,我给赵某某提起此事,他说没问题,慢了三五个月,快了一两个月就能出来。于是我通知赵XX和乔X让他们准备好他们亲戚的照片、身份证及钱。

2009年9月中旬,赵XX给我两个人的资料(一个叫赵XX、一个叫刘X)及4000元钱,隔一天我在诚发书香苑大门口把这两个人的资料及4000元钱给了赵某某。

2009年11月上旬,乔伟问我还能办证吗说他有个亲戚要办三个证,我就给赵某某联系,赵某某说能办,但是涨价了,2000元办不了,3个证最少得7500元,之后我告诉乔X这个情况,乔X表示还要办,随后他把钟X、邓XX、唐X的相片、身份证复印件及7500元现金交给我,我随后仍在诚发书香苑大门口把上述3人资料及7500元钱给了赵某某。

2009年12月份,赵某平不断要证,我问赵某某何时能办出来,赵某某说快出来了,经多次催要,赵某某12月底把赵XX忠、刘X的驾驶证办出来给我,我通过南阳至邓州的班车把驾驶证发给赵XX。2010年1月份,赵XX在新疆开车时被交警检查,认定该驾驶证是伪造的,并处罚赵x元,当时证没收,赵XX又把该证给赵XX,2010年5月下旬,赵某平通过班车把该证发到我手里。

赵某平把驾驶证给刘X后,刘X上网查查没有档案,当时刘X打电话问我咋回事,我问赵某某,赵某某说暂时没有上,随后再上,其他那3个证就没有办。

(2)证人周X证言:2009年我在泰山路开一饭店,赵某某经常穿警服到饭店吃饭就认识了,他说他是靳岗派出所民警,自己老婆的哥在省公安厅,能办驾驶证,还能办从业资格证,说人不用参加考试。2009年8月中旬一天上午10点多,我给赵某某打电话说我朋友想办驾驶证、办B2证,赵某某说每人4000元,一会赵某某就到了我的饭店,我给赵某某8000元,然他给王X、李X各办一个B2证,又把两人身份证复印件、照片拿走了。说3个月内证就能办出来。10月初一天上午10点多,在我饭店内我给赵某某7000元,其中1200元是给岳XX办从业资格证,5800元是给樊X办C1增B2,赵某某仍然说三个月可以办出来。11月中旬一天上午,我给赵某某打电话说要办个C证,他说要2000元,叫我把钱送到长江路中段的中石化加油站,我给饭店厨师李X说我去找赵某某办驾驶证,就到加油站把钱和王X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给了赵某某。

我这三次给钱饭店的厨师李X、安XX都知道。

驾驶证一个也没办出来,岳士虎的从业资格证给了,但把岳XX的证一查知道是假证,随后又联系就找不到赵某某了。

(3)证人陈X证言:陈春照说赵某某是靳岗派出所民警,能托人办驾驶证,还说不用考试。2009年12月中旬一天,我在家里把4400元给陈XX,让陈XX托赵某某给王XX他俩(因陈XX没钱,我借给他的)的驾驶证,王XX就同陈春照一起去找赵某某,当时陈春照给赵某某打电话,赵某某说他在诚发书香苑,上午钱就给了赵某某,后来我多次催陈XX给赵某某打电话,陈XX当我们的面给赵某某打电话,赵某某总是编理由往后推。

2010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我的朋友段XX也让陈XX办理B2驾驶证,需4500元,我知道当晚陈XX就把钱给赵某某了,当时陈XX给赵某某打电话时我和段XX都听着,赵某某说办B2证不用参加考试,最少4500元,三个月都能出来,这样段XX才把钱给陈XX,这之后陈XX多次当着我的面给赵某某打电话,问办证的事,赵某某说他有亲戚在省里,办个证很容易,我们都相信了。段XX拿的钱是给周XX办证的。

(4)证人冯XX证言:2009年10月中旬,我问朱XX我的摩托车想上个牌照,还想办个摩托车驾驶证,朱永提给一个叫赵某某的打电话,说了此事,赵某某说行,十来天就出来了。我就给朱x元,朱XX把我的身份证、摩托车发票、合格证、照片都拿走了,过了十几天没有出来,我问朱永提办的怎么样,朱XX就把我领到诚发书香苑小区X号楼X单元X楼东户赵某某的家里。赵某某在家里,赵某某说正在办理中,叫等等,又过了一段时间,朱XX又领我到赵某某家,赵某某领着我们到独山大道电子眼处罚中心,说办事人出差了,当时赵某某身穿警服,说自己是警察,随后我就找不到他了。

见住赵某某后,赵某某身穿警服,还说认识车管科的人,能办证,我就相信了。

(5)证人卢XX证言:2010年10月二十几号,朱XX说他认识叫赵某某的,是个警察,不用参加考试能办驾驶证,我让朱XX打电话问问,朱XX给赵某某打电话,赵某某说可以,要2200元,不用参加考试,最多一个月就能办好,在这之前赵某某给朱XX办过一个C证,半月出来的(后来经查是个假证,当时不知道),所以就相信他了,钱给赵某某一个月后,我和朱XX两人到诚发书香苑小区X号楼X单元X楼东户赵某某的家中,见到赵某某,赵某某也穿着警服,我问赵某某我的驾驶证什么时候出来,赵某某打了3个电话,后说证出来了,没有上网,过两天就把证给我,又过了一段时间,我见没有动静,又去找赵某某,赵某某说过不了几天,证就出来了,随后就找不到他了。

(6)证人来XX证言:2010年3月初一天晚上,我和陈XX一起到长江路西段,白河加油站东路北找赵某某,陈XX拿一个叫周XX的身份证复印件、照片、4500元给赵某某,为周XXB2驾驶证,赵某某穿警服,赵某某接过钱说:放心吧,证办不出来加倍赔你。

(7)证人张XX证言:2009年9月初一天下午,我到诚发书香苑小区找乔XX,乔XX介绍一个小个子,穿短袖警服,叫赵某某,在靳岗派出所上班,也住这个小区,认识车管科的人,能办驾驶证,当时我见乔国强给赵某某4000元,赵某某数了数,说驾驶证三个月内都能办出来。赵某某走后,我问乔国强办驾驶证咋样,乔国强说没事,赵某某在诚发书香苑有自己的房子,还是警察。

(8)证人党X证言:我和赵某某都住诚发书香苑,赵某某住诚发书香苑小区X号楼X单元X楼东户,他经常穿警服,说自己是靳岗派出所的民警,说自己能办驾驶证。

(9)证人李X证言:2009年,我在周X在泰山路开的饭店里干厨师时认识的赵某某,他经常到饭店吃饭。2009年8月中旬一天上午,周X在饭店给赵某某了两个人的办驾驶证的钱8000元,赵某某说三个月内就能办出来,不用参加考试,第二次是10月初一天上午,周X在饭店给赵某某7000元,也是办证的,第三次是11月中旬一天上午,周X拿了2000元说出去给赵某某钱办驾驶证,一会周X回来说钱给赵某某了,但证都没有办出来。

(10)证人段XX证言:2010年3月初,我托朋友陈XX找一个靳岗派出所的一个民警赵某某办周XX的驾驶证B2,费用为4500元。

(11)证人郭XX证言:2009年12月初,在我店里看见乔XX把现金7500元交给赵某某,问明原因后才知道这钱是委托赵某某办驾驶证用的。

(12)证人冯XX、卢XX的证言和赵XX、刘X、钟X邓XX、唐X、王XX、周XX、王X、李X、岳XX、樊X、王XX出具证言:

证实通过赵某某办驾驶证,同时,卢XX、冯XX证实到赵某某家催办过。

4、书证

(1)辨认笔录4份:

经乔XX、周X、朱XX、陈XX辨认,赵某某就是骗钱的人。

(2)南阳市X路运输管理局出具证明:

经鉴定岳士虎从业资格证系伪造证件。

(3)物证照片、复印件:

刘X、朱XX、赵XX的驾驶证经在公安网对比,均未查到,也未核发。

(4)扣押物品清单:

从朱永提取扣押朱永提C1驾驶证一本、从乔国强处提取刘博、赵某忠驾驶证各一本、周黎处扣押岳士虎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一本。

(5)情况说明:

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所穿警服查找不到。

(6)南阳市诚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证明:

书香苑小区X号楼X单元X楼东户由李玉平于2006年6月份购买居住。

(7)南阳市公安局靳岗派出所证明:

赵某某从未在该所工作过。

(8)刑事判决书两份:

赵某某的先前所犯罪名和被处刑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经当庭出示、质证,被告人虽对证据有异议,但相关证据对于犯罪事实能够形成证据链条,本院予以采信。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有证人和被害人的相关证据在卷佐证,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赵某某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重新犯罪,是累犯。公诉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中,周黎称樊凡办证费用为5800元,根据樊凡本人陈述为5000元,故应以被害人所说数额5000元为准。因此,对于本案的犯罪数额应,应以x元认定为宜。庭审中,被告人的辩解意见,无相关事实和证据所证实,对其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

二、责令被告人赵某某退赔被害人赵某忠2000元、刘博2000元、钟青2500元、邓好永2500元、唐浩2500元、王松4000元、李丹4000元、樊凡5000元、王强2000元、岳士虎1200元、朱永提1700元、卢文超2200元、冯文玉1000元、陈春照2200元、王秋雨2200元、周道青45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赵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7月27日起至2015年1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栗新峰

审判员周建明

审判员范成然

二0一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冉冉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