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豫宛城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9月8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以来牌为名将张XX从河南省方城县骗至南阳市宛城区X乡X村上岗X号其家中,后向张XX索要欠款,因张XX无钱归还,二人发生争吵,李XX(另案处理)听见张XX欠钱不还和张某某争吵,就从二楼卧室下到一楼,对张XX进行殴打致其左耳鼓膜穿孔。后张某某看守张XX至2010年9月10日9时许。经法医鉴定,张XX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构成轻伤。案发后,张某某亲属赔偿张x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犯罪无异议,但辩称张XX欠自己钱,没办法才这样的,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被告人张某某妻子李XX在方城牌桌上曾放铳给被害人张x元,张某某为向张XX索债,2010年9月8日晚23时许,以来牌为名将张XX从河南省方城县骗至南阳市宛城区X乡X村上岗X号张某某家中。在向张XX索要欠款时,张XX无钱归还,二人发生争吵,李XX(另案处理)听见张XX欠钱不还也和张某某争吵,就从二楼卧室下到一楼,对张XX进行殴打致其左耳鼓膜穿孔。后张某某看守张XX至2010年9月10日9时许。经法医鉴定,张XX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构成轻伤。
案发后,张某某亲属赔偿张x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张XX的陈述;3、证人杨X、南XX、秦XX的证言;4、伤情鉴定结论;5、情况说明、身份证明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拘禁他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张某某对非法拘禁他人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罪名成立。对非法拘禁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间判处刑罚。对张某某的量刑,本院将综合考虑全案犯罪事实及以下情节:1张某某非法拘禁张XX时有殴打致人轻伤的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2、张某某向张XX索要欠款系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对张某某可酌定从重处罚。3、张某某认罪,对张某某可酌定从轻处罚。4、张某某家属已赔偿受害人5000元,对张某某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某某刑期自2010年9月10日起至2011年5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范成然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冉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