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苏某甲,女,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苏某乙,男,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苏某甲与被执行人苏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2日作出的(2010)莆民终字第536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苏某甲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苏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手提电脑一台,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且该部电脑无法找寻,故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0)莆民终字第536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陈建仙
执行员陈&x
执行员郑飞鹏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连梅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