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因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1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离婚纠纷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离婚纠纷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马宁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田笑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