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千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男,34岁,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0年7月2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千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36岁,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9年6月10日曾因犯诈骗罪被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09年6月28日因执行缓刑被释放。2010年7月2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千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43岁,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0年7月2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千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石某某,女,30岁,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0年7月2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千阳县看守所。
千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千检刑诉字(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石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千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毋伟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石某某,由张某某驾驶本人所有的豫x号桑塔纳轿车,窜至千阳县城,经事先预谋和分工,利用看病消灾的迷信手段,互相配合,在千阳县X镇X路X巷子,骗取被害人XXX现金x元。作案后四被告人即驾车逃离。次日被抓获归案,侦讯中已冻结赃款x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9月12日被舞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6月10日被舞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2009年6月28日因执行缓刑被释放,缓刑考验期至2011年6月28日。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四被告人的近亲属主动退还了冻结赃款后不足的差额1791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XXX陈述,证人XXX证言,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附照片两张)、冻结存款通知书及回执、辨认犯罪嫌疑人笔录、张某某曾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各被告人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应当撤销原判缓刑,实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石某某能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王某某、石某某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对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石某某均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某某、石某某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二00九年六月十日(2009)舞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张某某宣告的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被告人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0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二0一四年元月二十一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0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二0一三年十月四日止(已扣除原判宣告缓刑前曾被羁押290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石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六、供犯罪使用的被告人张某某所有的豫x号桑塔纳轿车一辆,由扣押机关千阳县公安局依法没收,上缴财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杨红芳
代理审判员王某云
代理审判员贾乾文
二0一0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张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