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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梁园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又名胡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1999年1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8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大栅栏派出所(略),同年8月1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8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兴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9年2月21日夜,被告人胡某某伙同侯良山、张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到河南省虞城县X镇X村,盗窃高××时风牌三轮车一辆,价值人民币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高××陈述,证人沈××、张某某证言,户籍证明、(略)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6日起至2011年6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杨艳丽

审判员卢新言

审判员黄某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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