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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梁园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9月2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3月26日晚24时许,被告张某某伙同孙海军、邓西亮(均已判刑)等人在商丘市X路李庄段扒车盗窃蒋××的羊皮400余张,价值人民币x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蒋××陈述,证人王×、邓××、刘××、孙××证言,价格鉴定结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其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26起至2012年9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杨艳丽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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