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五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X镇X路X号建行五楼。
法定代表人施某某,温州五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卓娣,开物(略)集团(洛阳)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贾亚敏,开物(略)集团(洛阳)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中铁强力机械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孟津县X镇。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洛阳中铁强力机械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洛阳中铁强力机械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上诉人温州五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洛阳中铁强力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铁路运输法院(2010)洛铁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温州五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卓娣、贾亚敏,被上诉人洛阳中铁强力机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洛阳中铁强力机械有限公司自调解笔录签字后五日内(2011年3月19日至2011年3月23日)一次性返还温州五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x元整;超过2011年3月23日不履行,洛阳中铁强力机械有限公司再多返还温州五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x元整。
二、双方对其他事项无争议;
本案一审诉讼费用3580元、二审诉讼费用3580元减半收取1790元、原审执行费用由温州五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崔占齐
审判员张雪枝
审判员赵忠河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