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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诉汤某某、鞍山昌晟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汤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鞍山昌晟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鞍山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中华南中华路X号。

法定代表人:谷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8日16时15分,被告汤某某驾驶牌照为辽x的客车,在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楼下将原告张某甲撞伤。事后,原告张某甲至鞍山市中心医院门诊治疗。辽x号客车挂靠在被告鞍山昌晟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并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某甲损失500元;

二、其他无纠纷。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汤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卢延龄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李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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