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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河南华诚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河南华诚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董事长。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河南华诚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4月2日,原、被告签订了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路X路东的大上海城X幢X层X号房屋的购房合同,并于当日交纳了房款及其他的费用。合同约定由被告代为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最迟于2009年2月1日前把房屋产权证交付给原告,否则原告有权要求退房。由于被告未按期办理房产证,原告于2009年2月9日以书面形式正式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退房,但被告不履行协议。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退还房款等所有费用共计x.37元及违约金、利息,且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为“河南华诚房地产开发公司”,经审查,与原告有利害关系的应为“河南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所诉被告主体有误,应依法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郭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荆向丽

人民陪审员徐家贵

人民陪审员蔡某林

二ΟΟ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任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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