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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州市罗源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罗源县X乡X村。

被告:林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罗源县X镇X巷。

原告张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婚姻系他人介绍,于1992年9月28日登记结某。婚后生育一女一男,长女张X岚,20岁,长子张X,16岁。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一般,9年前被告出境去新加坡之后,被告从此不安本分,不愿意在家从事家务,接着又去马来西亚及非洲等国家,毫无家庭观念和夫妻感情。今年4月原告在甘肃为他人矿山打工,因事故造成腿部骨折,被告毫不关心。因缺资医治,现已变成左腿萎缩,给身体健康带来障碍。被告轻穷重富思想严重,在原告贫病交加的困境中,被告另起炉灶,与原告分居生活两年多。原告从西兰乡到城关,难以踏进家门,甚至被告将原告的衣服扔出门外,使原告有家难归。原、被告双方关系僵化已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诉请:1、判某、被告离婚;2、子女跟谁生活按其个人意愿选择;3、婚后建造的西兰乡X村郑中里X号砖混结某三层楼房屋归原告所有,婚后共同购置的城关凤山镇X巷19-X号民房楼上下6间的产权归于被告;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欠民间借款人民币20万元,判某原、被告各自偿还50%;5、本案案件受理费判某被告负担。

被告林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生性懒惰,脾气暴躁、不务正业、好堵成性,经常因为举债赌博而被人追债闹得家人不得安宁,严重影响孩子的生活与成长。但考虑到两个孩子及家庭实际情况,被告暂时还不想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9月28日办理了结某登记。婚后生育一女一男,长女张X岚,现年20周某,长子张X,现年15周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建造西兰乡X村X号砖混结某三层楼房。2007年8月被告林某与第三人林某辉购置了凤山镇X路X-X号房屋。2010年9月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11年12月21日,原告以被告不顾家庭、不关心原告,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询问笔录以及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某、常住人口登记卡、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但夫妻之间并没有很大的矛盾冲突,如双方今后能互谅互让,正确处理好夫妻矛盾和家庭生活,仍有和好的可能。诉讼中,被告不同意离婚,也可以说明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此,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某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417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某,可在判某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某XXX

审判某XXX

人民陪审员XXX

二Ο一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XXX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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